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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驾驶位

文章来源:中国上海 添加人:中汽联--徐铭 更新时间:2017-01-03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12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规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条例增加了“开车不得浏览电子设备”等规定,也就是说驾车时除了不能接打电话,也不能看短信、微信。此外,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条例还作出禁止性规定,违规者最高可被处两万元罚款。
  逾85%条款为新修改
  此次经全面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二条,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85%以上的条款是新修改的。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点条款反复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法院、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对条例草案内容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条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经济特区和其他相关城市的道路交通相关立法及实施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就公交专用道的划设和使用、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调整等问题多次与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进行了专题研究。
  此次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广泛集中民智民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听取本市三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241件,对条例提出了132条修改意见;积极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分别听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对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实地调研。
  从严管理、从严执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条例并不仅仅是对《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而是一部体现上海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丁伟介绍说,在内容安排上,条例不仅规范了车辆、行人、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还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治理”三章,对本市道路交通进行全过程、多维度管理。条例一方面根据上海超大型城市的特点,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执法”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严格执法方面的规范,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现象;另一方面,则聚焦群众关心的问题,对如何使道路交通规划更前瞻、道路资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设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更科学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规链接]
  ●开车不得接打手机看短信微信
  在三审稿明确“开车禁打手机”的基础上,即将实施的条例增加了“开车不得浏览电子设备”等内容。也就是说,驾驶员在上海开车时,除了不能接打电话,也不能浏览短信、微信等。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表示,现实生活中驾驶机动车时浏览手机短信、微信等现象较为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增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为此,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驾驶位
  有的委员建议,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增加有关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有的委员提出,有关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未成年人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是否妥当,建议研究。
  法制委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此次立法明确不得有“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同时增加关于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
  ●删除“处理违法须到公安机关”
  有委员建议,从便民角度进一步完善有关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据了解,近期本市已经推出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上海交警”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市民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手机便捷地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为此,相比于三审稿,新条例删除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规定,体现了道路交通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
  ●公众发现交通违法可视频举报
  此次立法还着力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等。条例规定,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买分卖分”的都要处罚
  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条例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按照条例,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辅警协助疏导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结合国家近期关于加强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此次立法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范围、培训考核以及统一着装等要求。
  条例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明确禁停标线和临时停车规范
  此次立法还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明确停车泊位应科学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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