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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联法律事务中心为会员企业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 添加人: 更新时间:2020-02-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中汽联法律事务中心(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13日在中汽联战"疫"微课堂为大家介绍了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的企业法律风险”。
中汽联法律事务中心(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将免费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涉疫情法律问题,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深入研究、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律保障。
 






















 
 
中汽联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
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   主任
都炳司博士 13701185779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合规要点问答

 

     本问答共计30个,是根据目前(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相关政策文件作出的,如与后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出入或不一致,以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1.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此期间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报酬计算如下:(1) 关于延长的假期(2020年1月31日-2月2日)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该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2020年2月2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该日休息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对于该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2)关于延长的复工期(2月3日—2月9日):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无论员工在是否提供劳动,单位均应正常支付工资;2月8日、9日为休息日(周六、日),未提供劳动的,不予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3.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息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解析: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有些地方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的,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5.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6.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7.从重疫情区返岗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当地或本单位规定自我隔离观察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8.因公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解析:按照现有政策,《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9.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答:可以延长劳动者加班时间,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10.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存在超时加班风险。
解析: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如何合理安排?
答:部分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交通出行及时返岗,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安排。(1)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2)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3)安排劳动者调休,即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先行休息,待返京复工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4)安排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此外,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解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有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政策。
12.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申请特殊工时。
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1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解析: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4.因推迟开学,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能扣减吗?
答(仅限北京市,京外不适用):工资待遇不能扣减,应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解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第一条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15.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能否解除合同?
答(仅限北京市,京外不适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解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16.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可以安排适当的工作任务吗?
答(仅限北京市,京外不适用):可以,职工在家看护职工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
解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17.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办理续签确认手续。
解析:未复工期间,遇到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信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18.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根据现有政策(包括当地政策):(1)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解析:根据国家或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有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政策,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具体;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标准。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9.对湖北籍或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解析:(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可通知员工依法进入医疗期。(2)用人单位发现疑似病例的,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居家自行隔离观察。  
20.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解析:根据现政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21.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劳动合同在其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劳动合同终止。但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法定情形主要指:(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2.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解除。据现政策,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23.患新冠肺炎劳动者医疗期届满未痊愈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即使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4.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离职申请有效。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据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25.因疫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6.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劳动者无权拒绝。
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28.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能取消录用。
解析:录用通知发出后即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违反诚信原则,也可能存在缔约过失法律风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拒绝录用。
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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